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7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之員工,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加給百分之廿,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員工 月俸額或工資額百分之九十給與,其服務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員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依其志願定之,經擇領後不得再 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