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4條
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 請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於工人及職務有特殊性質之職員,得報請財政部核 准酌予減低,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人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