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17條
自願退休員工,應填具自願退休事實表 (表式另定) 三份,連同證明文件 ,經服務機構之主管人員審核證明,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報請財政部備案 ,命令退休者,逕由鹽務總局填發命令退休事實表,但命令退休或自願退 休之甲等人員,仍須報奉財政部核准後辦理。

經核定之月退休金應於發給前由鹽務總局簽發退休金證書 (格式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