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附則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41條
退休、撫卹年資之計算,依本總廠人員年資計算規定辦理。

第42條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或未經其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不得扣 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43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等各條文所稱施行前、 施行後、施行時、施行當月,以六十七年一月一日為準,本總廠所屬通霄 精鹽廠,以六十四年六月一日為準。

第4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