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規則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條
臺灣製鹽總廠 (以下簡稱本總廠) 為實施用人費率薪給,辦理人員之退休 撫卹資遺及離職給與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指本總廠編制員額內支領薪給之派 (僱) 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