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年資結算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4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除因公傷病 (殘) 或具有第七條所規定情形 者外,已在本總廠繼續任職五年以上,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者, 均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