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年資結算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3條
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編制內正式人員,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 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鹽務員工退休、資遺規定,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 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本辦法施行後新進編制內正式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 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辦理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