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退休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9條
奉准退休人員,其原配住之宿舍應即遷讓,但遷讓確有因難時,得申請暫 准繼續借住,其期間以本辦法施行前結算之年資,每滿一年准予借住一個 月為限,本辦法施行後之新進人員,暫准繼續借住期間,亦以經結算之年 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