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退休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8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按本辦法施 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滿半年扣 除一個基數之比率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

前項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基數發給,基數換算 金額,按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所支月退休金基數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