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退休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6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 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