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退休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左列公式計 算之。

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減月給付月退休金額 {發給月退休金當 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 13.8 (本辦法施行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 ) 本總廠所屬通霄精鹽廠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前項公式計算時,其「本辦法 施行當月薪點最高折合率」按十一元計算。

前兩項月退休金所需經費,在本總廠年度用人費內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