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退休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9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在儲備金內支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