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退休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7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 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 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