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退休金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6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