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特別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42條
人員丁父母或兼祧父母憂,或喪配偶,或父歿而遇祖父母喪時,得請特別 假三十日,支給全薪,不在任何假期內扣除,但不給往返程期。

第143條
人員如因特別事故,如祖父母父母或配偶病重時,必須請假而本年內業已 請過優待假及病事假各三十日,或照章無優待假可請時,得呈請鹽務總局 給予特別假,如經審查請假緣由實屬必需者,假期內得支半薪,否則雖准 給假,不得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