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優待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31條
人員每年得請優待假三十日,分期以三次為限,水上人員得請優待假十日 ,分期以二次為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給假。 (本條優待假廢止 ,改照公務員休假辦法辦理) 。

一、未經補實者。

二、服務未滿一年者。

三、復職後服務未滿一年者。

四、在長假起訖之年份者。

五、公務繁忙不能離職者。

六、其他原因,認為不能給假者。

第132條
優待假與病假日數不得互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