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總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23條
本機關考試分左列二種:

一、甄用考試:指本機關於人員派用前舉行之考試。

二、升等考試:指本機關為在職人員取得升等資格所舉行之考試。

第24條
戊、己、庚三等人員,須經各該等甄用考試錄取後,方得派用。但符合左 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得免試派用:

一、醫師、藥劑師、護士、庚等機械人員,及監工,持有相當之正式畢業 文憑,或政府機關所發之執照,或服務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

二、經考試院文官考試及格,所敘官等相當或超過擬派職缺等級,而持有 考試及格及銓敘合格證明書者。

第25條
己、庚等人員 (不論內外班) 算經升等考試錄取,始得擢升。 (己等丁己 級升充己等甲丙級毋庸經過考試) 但經文官考試及格,其考取升職缺等級 者,得免試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