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其他事項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21條
鹽務總局丙等以上人員及外屬甲等人員記功記過案件,應由鹽務總局局長 核辦,其餘各區戊等及以上人員,可按月彙報呈核,己等以下人員,准由 各區照章辦理毋庸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