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獎懲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14條
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對於公務上有特殊貢獻者。

二、不顧危險保全公家利益者。

三、應付事變得宜者。

四、拒受賄賂者。

五、舉發弊案或剔除積弊者。

六、在規定期內未請假者 (年終考績時加給總分一分,但總分已 滿百分者不加) 。

獎勵分 (一) 嘉獎 (二) 記小功 (三) 記大功 (四) 升等。積三次嘉獎為 一小功,三次小功為一大功。

第115條
懲罰分左列各種:

一、申斥,告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或降等。

五、免職。

六、撤職。

三次申斥或告誡為一小過,三次小過為一大過。

第116條
人員定期考績結果,依一列標準分別獎懲之:

一、列甲乙者如年資相當得遇缺升等。

二、列丙者循資晉級。

三、列丁者留級察看,連續兩次列丁者降級,連續三次列丁者降 等或免職。

第117條
人員記一大功或一大過,得提前或遲延晉級三個月,記兩大功或兩大過, 提前或遲延晉級六個月,記三大功提前升等,三大過免職。

第118條
應予提前晉級人員而無級可晉者,得照左列規定提前核給年功加俸或遇缺 升等:

一、記一大功者提前六個月。

二、記二大功者提前一年。

第119條
記功或記過尚未執行者,得抵銷之。

第120條
因考績不及格而免職或降級降等人員,就考績結果有異議時,得於發表後 一個月內,申具理由,呈請復議,如經查明確有不當,得重予核定,但如 係有意刁纏者,酌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