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定期考績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05條
定期考績每年舉行一次,於年終行之。

第106條
定期考績人員,應以考績時在本機關服務滿足一年者為限。

第107條
定期考績應用考績表按照考核項目,分別詳細填註,計算分數,評定等級 ,以為獎懲之標準 (表式見附錄七) 但甲等人員由鹽務總局局長親自考核 。

第108條
定期考績分工作操行學識才具四項,總分以六十分為及格;但總分及格而 工作操行有不滿二十分,或才具不滿十分者,仍以不及格論。

第109條
考績總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為甲,八十分以上者為乙,六十分以上者為丙 (及格分數) ,不滿六十分者為丁。

第110條
年終考績表,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填齊送核,不得逾限;外屬己等及 以下人員考績表,毋庸呈送鹽務總局。

第111條
凡調差人員應由原服務機關將其本年內服務期間考績表密送新調服務機關 ,於年終參核彙辦。

甲年年終奉調,於乙年始在新服務機關報到者,甲年度考績年表即以原服 務機關所填者為準。奉命調差於年終尚未赴調人員考績,應仍由原服務機 關辦理。

第112條
鹽務總局覆核各屬考績案,認有疑義時,得令飭原考核機關詳敘事實或提 出確實證明,必要時得令重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