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年功加俸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03條
乙等及以下人員辦事得力,品行端正,敘列本等最高級後,得於每滿二年 之最近季首依照左表核給年功加俸,但不得超過規定最高次數:

甲等人員年功加俸,比照中央簡任官年功加俸規定辦理。

人員年功加俸之核給彙報,比照本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

第104條
已支有年功加俸人員奉准升等時,其原支年功加俸仍予照支,作為正薪之 一部份,並得計算養老金等利益。

奉准升等人員,同時不得晉支年功加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