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遷調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83條
人員因公務需要,得依左列規定隨時調動:

一、隔區調動,以己等甲丙級以上人員為限,須由鹽務總局令飭辦理。 ( 如有未經奉令擅自調動者,除各該主管人員應予申斥外,被調動人員 ,勒令仍回原職,往返旅費由各該主管人員負擔) 。

二、區內調動,丁等及以上人員,應呈報鹽務總局核辦,戊等及以下者得 由各區辦理。

第84條
人員隔區調動或鹽務總局與區間調動,應由原服務機關備具介紹文件,以 正本連同調差人員履歷單,求職書,照片,保證書,及養老金收據等件, 寄交調往區之主管機關副本交由該員攜往,以資證明。

第85條
人員調往他處不逾九十日即須調回者,作為暫調,其逾九十日者,即照實 調規定辦理。

第86條
主管人員奉命他調,屬員不得聯名呈請挽留或緩調。

第87條
人員不得因主管員他調,隨同遷調,惟各區主管人員赴他區,得在原服務 機關遴選職員一人,隨調新區,以資襄助,仍應事前報請核准。

第88條
甲乙等人員調差時,除將起程及到達日期電呈鹽務總局外,應將所取路程 之主要地點報明備查。

第89條
甲乙等人員調差,必要時得攜帶僕役一人,但應事先呈請鹽務總局核准, 除由公家發給旅費外,不得支領旅行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