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免試升等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77條
己等及以下人員,具備左列各項資格者,得保請免試升等 一、年資悠久 (在本機關服務七年以上) 品德純良,才能優裕,卓著勞績 ,而有具體事實足資證明者。

二、敘本等最高級在一年以上並已補實者。

三、最近一年年終考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第78條
保請免試升等,應將被保人員品德才能及勞績事實,詳細列舉,由主管員 負責依照填表彙保 (表式見附錄五) 倘所報不實,該主管員應予處分。

第79條
人員免試升等,以一次為限 (庚等人員免試升充己等不得再請免試升充戊 等) 。

第80條
人員升等,除考試錄取者,得隨時遇缺辦理外,普通升等及免試升等,應 於每年一月內,彙案列保,免試升等,一律須呈報鹽務總局核辦。

第81條
各區保升人員,必須確有額缺可補,不得因人添缺,或提高職缺,並應就 被保人員學識,經驗,能力,品行,及年資各項,加具切實考語,列舉辦 事得力事實,敘明考績情形,呈請核辦。

第82條
在未屆彙保時期,倘有空缺,亟待遴員升補,應以代理為限,戊等以上代 理案件,應呈請鹽務總局核准,戊等及以下者,由各區照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