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升等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72條
各等人員服務每滿一年,辦事得力,品行端正,經考績及格 (未至年終即 屆晉級時期者,根據上年考績,並由主管長官考核本年內品績辦理者) , 得自滿足一年之最近季首,即一、四、七、十各月之第一日起,晉級加薪 (等級薪俸詳第五章第一節) 。

己等己級人員以晉至丁級為限,晉升甲丙級時照升等辦理。

第73條
甲乙丙三等人員晉級,應呈由鹽務總局核定,其餘准由各區照章辦理,按 季彙報。

第74條
各區對於所屬人員發表晉級命令,至遲應於季首三十日內發出,不得延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