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辭職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60條
人員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服務時,得呈請辭職。辭職人員須呈奉核准 後方得離職,如一時無相當人員接替,得令展緩離職;倘未奉核准,即行 離職,以擅離職守論,該員薪水,自離職之日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