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免職及撤職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64條
各區人員免職或撤職案件,應由主管長官根據事實或證據,依照本規則第 四十七條第一項辦理,其由各區逕行辦理者,應將免職或撤職理由,於人 事概況月報表內扼要聲敘,但不得以「才不稱職」「營私舞弊」或「溺職 」等籠統字樣出具考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