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報考棄考及改考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34條
參加某種職缺之升等考試,經已錄取,而欲再考其他職缺時,其已及格之 科目,得予免試,但以科目主次要性相同或較高於本次應考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