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調差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46條
人員欲將所准調差假之全部或一部,於離開原服務地點後,在他處履行者 ,應於請假時將假期日數,履行地點,及其緣由,陳報原服務主管機關核 准,並轉知該員新調區內之主管機關查照,但不得請求延長施行日期,及 額外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