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 106 年 10 月 05 日)
第13條
軍人遺族持有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者,在領卹期間,其遺族住宅自用 生活必需用電,得憑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及戶口名簿準用本辦法規定 辦理優待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