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12條
經濟部應於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結束後,派員查核平準基金收付、帳務憑 證、存款及運用情形,簽報行政院備查,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平準基金收付 、保管及運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