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10條
平準基金撥付保證糖價差額後之結存款,台糖公司得視需要報經經濟部之 核准,用作辦理蔗農低利貸款、推行農業機械化及其他有關貸款之財源。

前項貸款利息,台糖公司應根據經濟部所核定之利率計算,結存平準基金 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