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1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臺灣地區砂糖,以臺灣地區生產之原料所製造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