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 66 年 11 月 08 日)
第7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全 年期實際收購農民糖之價款,如有不敷時,應由平準基金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