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總則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指各機構支領薪給之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 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