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第九章 撰寫工級資格規範
一、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工作完畢,呈奉本部核定後,可開始撰寫工級資
格規範。
二、撰寫工級資格規範之目的,在將評價結果應用於管理方面,使各機構
對於同級工人之考選、訓練與升遷等獲得一致之標準。
三、每一工級應寫工級資格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機構名稱。
(二) 職組系工別工級名稱與編號。
(三) 本工級指派作業之範圍。
(四) 本工級所需資格條件:
1 知識。
2 技能:A、作業方法,B、設備,C、物 (資) 料。
3 經驗。
4 其他特殊條件。
四、各機構工級資格規範報部後,由部核編公布,並製定各項人事管理法
規,凡屬各該級工人之考選、訓練、作業指派及升遷等,即應按照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