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歸級規程  ( 56 年 05 月 00 日)
第9條
第九章 撰寫工級資格規範 一、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工作完畢,呈奉本部核定後,可開始撰寫工級資 格規範。

二、撰寫工級資格規範之目的,在將評價結果應用於管理方面,使各機構 對於同級工人之考選、訓練與升遷等獲得一致之標準。

三、每一工級應寫工級資格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機構名稱。 (二) 職組系工別工級名稱與編號。 (三) 本工級指派作業之範圍。 (四) 本工級所需資格條件: 1 知識。 2 技能:A、作業方法,B、設備,C、物 (資) 料。 3 經驗。 4 其他特殊條件。

四、各機構工級資格規範報部後,由部核編公布,並製定各項人事管理法 規,凡屬各該級工人之考選、訓練、作業指派及升遷等,即應按照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