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歸級規程  ( 56 年 05 月 00 日)
第8條
第八章 工作評價之修正與調整 一、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工作完成後,如發現所屬工作有下述情形之一時 ,得呈報申請分別予以修正與調整: (一) 因工作內容變動,而使因素內容隨之變動,須重行評價時。 (二) 增加新工作或新職位時。 (三) 原有工作廢除時。

二、辦理申請時,應檢附原有及修正後或新增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呈 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