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第六章 實施評價
第一節 工作程序
一、工作評價之進行,分為初評與複評兩步驟,各機構附屬單位評工分會
(或評工小組) 辦理初評,各該總機構評工會辦理複評。
二、評工分會 (或評工小組) 應就所屬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全部審查無誤
後,即進行初評。
三、初評工作由評工分會 (或評工小組) 各委員負責辦理之,並將其結果
提經會議通過。如委員意見相距過遠時,可由各委員分別予以評分,
以平均數試決定之;如仍不能獲得解決時。可以下述三種程序之一決
定:
(一) 由分會主任委員或小組召集人決定。
(二) 呈由各該附屬單位負責人核定。
(三) 報請總機構評工會核定。
四、各事業機構附屬單位依照上列程序完成初評工作後,應將同一職組之
工作造具評價結果彙報表 (附錄八) ,檢同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呈報
總機構複評。
五、複評工作由評工會各委員會負責辦理之,並將其結果提經會議通過。
如委員之意見相距過遠時,依照上列第三條辦法辦理之;如仍不能獲
得解決時,可以下述二種程序之一決定:
(一) 由主任委員決定。
(二) 呈由主持人核定。
第二節 評價方法
一、初評:
(一) 經審核完畢後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按下列程序與方法處理之:
1 彙集同一工別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2 各工別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依其所屬職組職系工別之編號順
序排列 (附錄一) ,並按職組分別裝訂。
3 將同一職組各職系之各工作編製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份數及人數
統計表。
(二) 先按下列程序與方法,評定各因素之程度:
1 根據工作評價表所填各因素內容 (即評價之依據) 與評價標準所
定之各程度界說比較後,評定其程度。評定「知識」、「設備」
、「工作場所」、「對他人安全與危險性」之程度時,可參閱各
該項程度內容補充說明 (附錄四、五、六、七) 。
2 為使觀念一致,各工作程度便於比較起見,可將各職組所屬各工
作之同一因素同時一次評定。
3 各因素程度評定後,即依照評價標準所訂各該程度之分數,填入
工作評價表「評分」一項,並按職組造具評價結果彙報表 (附錄
八) 。
(三) 次按照下列程序與方法,將同一職系各工作之各因素程度作橫的比
較:
1 根據評價結果彙報表將同一職系之各工作,就其同一因素之程度
,由高到低順序排列,編製各因素程度比較表 (附錄九) 。
2 根據上述比較表,先用排列法比較其程度之評定是否適當;如比
較之工作為數不多時,並可用下列成對比較法再作比較;如其結
果顯有不公平現象時,則應重行審查其評分內容,或作必要之修
正。
註:成對比較法公式:
設N代表擬予比較之工作數目,則各工作應予比較之次數公式
N (N-1)
為────。
2
成對比較法舉例:
設某機構機械加工職系有下列A、B、C及D四個工作,設A
代表三級車床工,B代表三級銑床工,C代表二級鑽床工,D
代表三級鉋床工;各該工作之「作業方法」程度之對比數,依
4 (4-1)
照上述公式代入具體數字,則其應予比較之次數為────=
2
6 次,如下列表一。
至其比較結果如下列表二所示:
表一 表二
┌─────┐ ┌──┬──┬────┐
│作業方法 │ │工作│勾次│高低順序│
├──┬──┤ ├──┼──┼────┤
│A │Bˇ│ │A │ 2 │ 2 │
├──┼──┤ ├──┼──┼────┤
│Aˇ│C │ │B │ 3 │ 1 │
├──┼──┤ ├──┼──┼────┤
│Aˇ│D │ │C │ 0 │ 4 │
├──┼──┤ ├──┼──┼────┤
│Bˇ│C │ │D │ 1 │ 3 │
├──┼──┤ └──┴──┴────┘
│Bˇ│D │
├──┼──┤
│C │Dˇ│
└──┴──┘
上列兩表之對比方法為:程度較高者在表一中劃一勾「ˇ」
,將表一劃勾之次數填入表二「勾次」欄。依勾次之多寡,
即可決定「作業方法」程度之高低,由上列表,可知「作業方
法」比較結果,以三級銑床工為最高,二級鑽床工為最低。
(四) 再按照下列程序與方法,將一職組各工作之各因素程度作橫的比較
:
1 彙集「同一職系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將一職組之各工作
,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到低順序排列,編製各因素程度比
較表 (附錄九) 。如同一職組之工作為數過多時,可從各職系中
選取若干主要工作為代表 (必需為工人所最熟悉,且其知能因素
之高低有明顯之界限者) ,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到低順序
排列,編製各代表性工作各因素程序比較表。
2 依照前條同款之程序與方法,將上述比較表作同一職組橫的比較
與修正。
(五) 最後按照下列程序與方法,將不同職組各工作之各因素程度作橫的
比較:
1 從各職組內選取若干個主要工作為代表,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
高到低順序排列,編製各因素程度比較表 (附錄九) 。
2 仍依照前條同坎之程序與方法,將不同職組作橫的比較與修正。
(六) 各職組之因素程度作橫的比較與修正完畢後,結算分數,並按照第
二章第二、三節之規定暫定各工作之「工等」與「工級」。
(七) 彙集「各職組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份數及人數統計表」、「評價結
果彙報表」、「同職系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各職組各工
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及「各職組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
並檢同「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及有關會議紀錄呈報總機構複評。
二、複評
(一) 就各評工分會 (或評工小組) 呈報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按照前
項一、初評 (一) 所定之程序與方法辦理。
(二) 工作評價表各因素內容 (即評價之依據) 各級程度之複評,按下列
程序與方法辦理之:
1 審查同一工別各工作之工作評價表知能因素內容之程度,是否有
明顯之區分。
2 根據評工分會 (或評工小組) 呈報之各職組評價結果彙報表,選
出其中同一工別且工級相同之工作評價表,複評其所填因素內容
是否一致,及其程度之評定是否相同。
如因素內容及其程度之評定均屬一致時,其餘各工作可不必全
部予以複評,必要時,得選取該單位較為主要之最高程度之工
作作為代表,照前項一,初評第五條之辦法,作各職組間橫的
複評與修正。
如評定之程度雖屬相同,而其因素內容相差過鉅,或內容相同
,而其程度之評定不同時,應將該工作提出複評,根據複評結
果,修正工作評價表及其他各種比較表。
如照前條調整之結果致使各該工作所屬職系職組之其他工作相
對程度發生影響時,應加附理由送請原單位評工分會 (或評工
小組) 設法予以調整,使其一致。
3 選取若干不同職組之主要工作為代表,審查工作評價表之各因素
內容及評定程度是否適當。
4 複評與修正完畢後,核算分數,並將各工作「工等」與「工級」
分別予以擬定,必要時可將各工作之評分結果,繪製比較圖表,
以供驗證之用。
5 根據複評結果,編製該機構各職組所屬工別各工作「評價結果彙
報表」連同「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呈報本
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