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歸級規程  ( 56 年 05 月 00 日)
第5條
第五章 工作評價標準 辦理評價工作,首先應選用評價因素,並規定其內容,茲經選用「知 能」、「責任」、「體能」及「工作環境」四大因素,並決定「知能」包 括「知識」、「技能」及「經驗」三小因素,「責任」包括「對他人安全 」、「財物與業務」及「監督」三小因素,「體能」包括「心力」及「體 力」二小因素,「工作環境」包括「工作場所」及「危險性」二小因素。

次就各因素應予考慮之觀點,分別將其程度酌予劃分為三級至六級,並將 各因素之定義及各級程度之界說及其分數予以決定,製成下列經濟部所屬 事業機構評價職位工作評價標準,以作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之用。 其中「知識」、「設備」、「對他人安全」與「危險性」及「工作場

所」等四項,各機構於辦理時,其觀點未必完全相同,為使觀念一致與判 斷一致,特各附補充說明表一種 (附錄四、五、六、七) 以作依據;惟「 知識」與「設備」兩項內容廣泛,無法一一列舉,其有為補充說明所未包 括者,各機構於辦理時可就其內容與補充說明所訂程度比較後再為列入。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工作評價標準 一、評價因素及評分 ┌───────────┬────────────┐ │ (一) 知 能│ (二) 責 任│ ├───────────┼────────────┤ │1 知識 一○○│1 對他人安全 二○│ │ │ 警覺程度 一○│ │2 技能 一五○│ 嚴重程度 一○│ │ 作業方法 一○○│ │ │ 設備 三○│2 財物與業務 六○│ │ 物 (資) 料 二○│ 財產設備 二○│ │ │ 物 (資) 料製品 二○│ │3 經驗 五○│ 物 (資) 料 二○│ │ │ │ │ │3 經驗 五○│ │ │ 所予監督 三○│ │ │ 所受監督 二○│ ├───────────┼────────────┤ │合計 三○○│ 一三○│ ├───────────┼────────────┤ │佔百分比 五○%│ 二二‧六七%│ └───────────┴────────────┘ ┌─────────┬──────────┐ │ (三) 體 能│ (四) 工 作 環 境│ ├─────────┼──────────┤ │1 心力 三○│1 工作場所 四○│ │ │ │ │2 體力 六○│2 危險性 四○│ │ 用力 四○│ │ │ 作業姿態 二○│ │ │ │ │ ├─────────┼──────────┤ │合計 九○│ 八○│ ├─────────┼──────────┤ │佔百分比 一五%│ 一三‧三三│ └─────────┴──────────┘ 二、各因素定義與各級程度界說及評分 (一) 知能: 指擔任派定作業時,必需應用之知識、技能與經驗。 1 知識: 指擔任派定作業必需具備之基本知識及作業知識;此種知識可由 學校教育,或作業訓練中獲得,其程度之高低,以相當學校教育 程度比較之 (參閱附錄四各職組「知識」程度內容補充說明) 。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相當國校二年級程度:粗識文字。整數加減。│ 一六│ │ │作業知識。 │ │ ├──┼───────────────────────┼───┤ │二 │相當國校畢業程度:簡易中文。四則計算。作│ 五○│ │ │業知識。 │ │ ├──┼───────────────────────┼───┤ │三 │相當初中或初畢業程度:普通中文。粗識外文。│ 七五│ │ │簡易數學 (包括比例、乘方、開方、簡易代數、平│ │ │ │面幾何種) 。作業知識。 │ │ ├──┼───────────────────────┼───┤ │四 │相當高中或高職畢業程度:應用中文。簡易外文│一○○│ │ │。數學 (包括大代數、三角、平面幾何等) 。作│ │ │ │業知識。 │ │ └──┴───────────────────────┴───┘ 2 技能:指擔任派定作業時,必需應用之作業方法、設備、與物 ( 資) 料等之技藝,此種技藝大都從實際工作中獲得 (包括學校教 育實習、專業訓練實習、隨工實習等) 。其內容可從下列三觀點 考慮: 作業方法: 指使用設備 (或應遵守之作業規章) 與物 (資) 料,擔任派定 作業必需經過操作程序,或作業步驟之多寡,及其變化之多少 而定難易 (通常視作業標準所要求所要求之寬嚴粗精而定) 程 度之考慮,可用學會是項作業方法達到基本要求所需之時間長 短而定 (即已具有上述所需知識,而學習能力中常之新手,若 施以作業集中訓練,能使擔任派定各項作業為止,所需之學習 時間) 。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所有作業方法,均屬簡單,經過口頭指示或示範後,│ 二○│ │ │約需經過一個月以內之作業集中訓練,即能擔任者。│ │ ├──┼───────────────────────┼───┤ │二 │所有作業方法,約需經過三個月以內之作業集中訓練│ 四○│ │ │,即能擔任者。 │ │ ├──┼───────────────────────┼───┤ │三 │所有作業方法,稍為複雜與精細,約需經過六個月以│ 六○│ │ │內之作業集中訓練,即能擔任者。 │ │ ├──┼───────────────────────┼───┤ │四 │所有作業方法,稍為複雜與精細,約需經過一年至二│ 八○│ │ │年以內之作業集中訓練,方能擔任者。 │ │ ├──┼───────────────────────┼───┤ │五 │所有作業方法,極為複雜與精細,約需經過二年以上│一○○│ │ │之作業集中訓練,方能擔任者。 │ │ └──┴───────────────────────┴───┘ 設備: 指瞭解所用設備 (包括工具、量具、劃線用具、刀具、機器、 儀表、算盤、打字機、保險箱、毛筆、鋼筆及其他物具) 之構 造及性能;其程度之高低,可視設備構造之繁簡與粗精,及瞭 解其性能之難易而定 (參閱附錄五各職組「設備」程度內容補 充說明) 。

┌──┬───────────────────────┬───┐ │程度│界 說│評 分│ ├──┼───────────────────────┼───┤ │○ │擔任作業不需使用任何設備。 │ ○│ ├──┼───────────────────────┼───┤ │一 │最簡單之設備:如頭、十字鎬、撬棍、安全帶、冰鏟│ 六│ │ │、紗鉤、鏝刀、扁擔、掃把、鋤頭、水桶、毛筆、鋼│ │ │ │筆、鉛筆… │ │ ├──┼───────────────────────┼───┤ │二 │簡單之設備:如虎鉗、手鋸、檢電器、煲子、打結器│ 一二│ │ │、打孔機、算盤、手推車… │ │ ├──┼───────────────────────┼───┤ │三 │稍為複雜之設備:如混合器、鼓風機、捲揚機、鉚釘│ 一八│ │ │槍、電鑽、分段開關、保險箱… │ │ ├──┼───────────────────────┼───┤ │四 │複雜之設備:如打字機、鉋床、華盛頓泵、織布機、│ 二四│ │ │淘礦機、單三相感應電動機、結晶罐、電弧爐、自動│ │ │ │計算機… │ │ ├──┼───────────────────────┼───┤ │五 │最複雜精細之設備:如蒸氣機、內燃機、五○馬力以│ 三○│ │ │上空氣壓縮機、切齒機、電影放映機、勵磁機濃度測│ │ │ │量儀、蒸餾塔、機車、自動印刷機… │ │ └──┴───────────────────────┴───┘ 附註:一 如擔任作業,僅需瞭解設備之構造與性能之任一者,或僅需瞭 解設備之外部構造及其性能者,應視其構造與性能之繁簡粗精 情形,將其程度降低一級或二級評分。 二 擔任修理作業者,其修理對象視為其設備。 物 (資) 料: 指對於物 (資) 料之正確鑑別與選用,以期產品或成果符合標 準;其程度之高低,可從辨別或應用物 (資) 料之難易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 │毋須使用物 (資) 料。 │ ○│ ├──┼───────────────────────┼───┤ │一 │使用物 (資) 料毋須選擇或鑑別。 │ 四│ ├──┼───────────────────────┼───┤ │二 │使用物料,通常只須從其外表之顯著特徵,即可鑑別│ 九│ │ │選用。 │ │ │ │或使用資料,通常須經過初步之分析始可應用。 │ │ ├──┼───────────────────────┼───┤ │三 │使用物料有時無法從其外表特徵予以決定,必須瞭解│ 一四│ │ │規格、各種性質用途,且需用其他鑑別方法始能鑑別│ │ │ │選用。 │ │ │ │或使用資料須經過相當手續之分析整理與計算,始能│ │ │ │應用。 │ │ ├──┼───────────────────────┼───┤ │四 │使用物料,除必需瞭解其性質與用途外,尤需明瞭其│ 二○│ │ │成份,始能鑑別選用。 │ │ └──┴───────────────────────┴───┘ 3 經驗: 指擔任派定作業除達到基本規格要求後,尚須運用某種感觸、判 斷 (如火色判斷、聲音判斷等) 或超乎基本要求之規格標準等技 藝;此種技藝係自擔任派定作業後,再經過一段實際操作時間方 能獲得者;其程度之高低,可視規格要求之寬嚴精粗情形所需經 過實際操作時間之長短而定。

┌──┬──────┬──┬──┬───────┬──┐ │程度│界 說│評分│程度│界 說│評分│ ├──┼──────┼──┼──┼───────┼──┤ │一 │A 一個月。│ 五│三 │G 二年。 │二五│ │ │B 二個月。│ 七│ │H 三年。 │三○│ │ │C 三個月。│一○├──┼───────┼──┤ ├──┼──────┼──┤四 │I 四年。 │三五│ │二 │D 六個月。│一五│ │J 五年。 │四○│ │ │E 九個月。│一七├──┼───────┼──┤ │ │F 一年。 │二○│五 │K 六年。 │四五│ │ │ │ │ │L 七年以上。│五○│ └──┴──────┴──┴──┴───────┴──┘ (二) 責任: 指擔任派定作業時,對於他人安全、財物與業務及監督三者應負之 責任。 1 對他人安全: 指作業時,為免影響他人安全所需警覺之程度,及因操作或處理 不慎,致傷及他人之可能性,及其傷害之嚴重程度。 指作業時,在操作過程中,為避免傷及他人,必需提高小心留 意之程度;其程度之高低,可視其注意作業安全規章之深淺而 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 │並無使他人受傷之可能性。 │ ○│ ├──┼───────────────────────┼───┤ │一 │不用工具設備之作業或觸及物料甚輕之作業,尚不致│ 二│ │ │傷及他人。 │ │ ├──┼───────────────────────┼───┤ │二 │在作業時,須遵守一般安全規章,即能避免傷及他人│ 四│ │ │。 │ │ ├──┼───────────────────────┼───┤ │三 │在作業時,須遵守特別安全規章,方能避免傷及他人│ 六│ │ │。 │ │ ├──┼───────────────────────┼───┤ │四 │作業本身帶有危險性,除遵守各種安全規章外,尚須│ 八│ │ │謹慎小心從事,方能避免傷及他人。 │ │ ├──┼───────────────────────┼───┤ │五 │作業本身危險性極大,他人無法防範,除遵守各種安│ 一○│ │ │全規章外,必須極度謹慎從事,方能避免傷及他人。│ │ └──┴───────────────────────┴───┘ 附註:一 作業時雖需警覺,但此警覺僅為防止工作人員本身之危險者, 不在本觀點考慮範圍之內。 二 表中一般安全規章之解釋,係指共同互需遵守之安全規章,如 防火、搬運、手工具使用等之安全守則。特別規章之解釋,係 指專業性之安全規章,如鍋爐安全規章、坑場安全規章等。 嚴重程度: 指作業時,由於不慎,致使他人受傷之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 其程度之高低,可按已往發生次數之多寡,及在通常情形之下 ,受傷之嚴重程度而定 (參閱附錄六「對他人安全」與「危險 性」程度內容補充說明表) 。

┌──┬───────────────────────┬───┐ │程度│界 說│評 分│ ├──┼───────────────────────┼───┤ │○ │並無使他人受傷之可能性。 │ ○│ ├──┼───────────────────────┼───┤ │一 │使他人受傷之可能性極少,即使發生,傷害亦屬輕微│ 二│ │ │,不需休療。 │ │ ├──┼───────────────────────┼───┤ │二 │使他人受傷之可能性,常有發生,但傷害輕微,不需│ 四│ │ │休療。 │ │ │ │或使他人傷害之可能性,雖少有發生,但傷害較重,│ │ │ │需一週以內時間之休療。 │ │ ├──┼───────────────────────┼───┤ │三 │使他人傷害之可能性,常有發生,且傷害較重;需一│ 六│ │ │週以內時間之休療。 │ │ │ │或使他人傷害之可能性,雖少有發生,但傷害嚴重,│ │ │ │需一週以上時間之休療。 │ │ ├──┼───────────────────────┼───┤ │四 │使他人傷害之可能性,常有發生,且傷害嚴重;需一│ 八│ │ │週以上時間之休療。 │ │ │ │或使他人傷害之可能性,雖少有發生,但其傷害,可│ │ │ │致殘廢。 │ │ ├──┼───────────────────────┼───┤ │五 │危險性工作,倘有相當週密安全之措施,應該鮮有出│ 一○│ │ │事,萬一有之,則受傷極為嚴重,以致死亡。 │ │ └──┴───────────────────────┴───┘ 附註:一 表中所指「少有發生」之解釋,為最近三年內,擔任該作業全 體人員平均每人每年使他人受傷之次數尚不及一次者。 二 表中所指「常有發生」之解釋,為最近三年內,擔任該作業全 體人員平均每人每年使他人受傷之次數在一次以上者。 2 財物與業務: 指擔任派定作業時,為免因操作或處理不慎,可能招致對財物、 時間與機構信譽之一切損失,應予提高警覺事先防止之責任。其 內容可從下列三觀點考慮: 財產設備:指作業時,由於使用保養 (管) 不慎,以致機器設 備、金錢、有價證券、不動資產 (房屋土地) 等可能發生損失 情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視損失部分,或必需修復與重行購置 所需之費用 (減去可能收回之費用) 之金錢數額多寡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新台幣 (元) 五○○以下。 │ 四│ ├──┼───────────────────────┼───┤ │二 │新台幣 (元) 五○一-二、五○○。 │ 八│ ├──┼───────────────────────┼───┤ │三 │新台幣 (元) 二、五○一-一○、○○○。 │ 一二│ ├──┼───────────────────────┼───┤ │四 │新台幣 (元) 一○、○○一-二五、○○○。 │ 一六│ ├──┼───────────────────────┼───┤ │五 │新台幣 (元) 二五、○○一以上。 │ 二○│ └──┴───────────────────────┴───┘ 附註:本項評價時,其屬於間接損失部份不應計入。 物 (資) 料製品: 指作業時,由於物 (資) 料選用,保管或編製不當,或製品未 達要求精確標準,可能發生浪費或損失之情形;其程度之高低 ,可視浪費或損失數量 (減去可能收回利用之數量) 之金錢數 額多寡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新台幣 (元) 三○○以下。 │ 四│ ├──┼───────────────────────┼───┤ │二 │新台幣 (元) 三○一-一、五○○。 │ 八│ ├──┼───────────────────────┼───┤ │三 │新台幣 (元) 一、五○一-四、○○○。 │ 一二│ ├──┼───────────────────────┼───┤ │四 │新台幣 (元) 四、○○一-一○、○○○。 │ 一六│ ├──┼───────────────────────┼───┤ │五 │新台幣 (元) 一○、○○一以上。 │ 二○│ └──┴───────────────────────┴───┘ 附註:本項評價時其屬於間接損失部份不應計入。 與人接觸:指作業時,需與內外有關人員 (主管及直屬人員除 外) 接觸,應負建立良好公共關係之責任;其程度之高度,可 視接觸範圍之大小,及其影響嚴重程度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僅與本單位有關人員接觸,偶因相處不善,致妨礙作│ 四│ │ │業之進行。 │ │ ├──┼───────────────────────┼───┤ │二 │與本機構一二個單位接觸,合作不善,致發生遲誤,│ 九│ │ │妨礙作業之進行。 │ │ ├──┼───────────────────────┼───┤ │三 │與本機構各單位或外界接觸,須密切聯繫,否則將使│ 一四│ │ │合作發生影響,或使局部作業脫節。 │ │ ├──┼───────────────────────┼───┤ │四 │常外界接觸,為達成任務,需充分聯繫與合作,否則│ 二○│ │ │將影響本機構信譽業務之發展。 │ │ └──┴───────────────────────┴───┘ 3 監督: 指對屬工作業應負分配、督導及考核等之責任,以及接受上級主 管人員監督之責任;其內容可從下列兩觀點考慮: 所予監督:指對屬工作業分配,及在其作業時,有關作業方法 與作業安全等項,應負督導、考核等之責任;其程度之高低, 可視其對於屬工監督範圍之大小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 │不監督屬工,只對自已負責。 │ ○│ ├──┼───────────────────────┼───┤ │一 │對屬工作業程序與方法,僅負督導之責。 │ 六│ ├──┼───────────────────────┼───┤ │二 │對屬工作業需負分配、督導之責。 │ 一八│ ├──┼───────────────────────┼───┤ │三 │對屬工作作業需負分配、督導及考核之責。 │ 三○│ └──┴───────────────────────┴───┘ 所受監督: 指作業時,受上級主管人員監督之情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視 其受上級監督範圍之大小,及寬嚴之程度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嚴密監督:有關工作程序與方法,均由上級詳細規定│ 四│ │ │,遇有疑難,可隨時請示上級解決,工作成果亦需受│ │ │ │上級詳細之審核。 │ │ ├──┼───────────────────────┼───┤ │二 │一般監督:指派工作時,上級僅指示要點,工作進行│ 一二│ │ │中,上級並不常來指導;但遇疑難,仍可直接或間接│ │ │ │請示,工作成果僅受上級作要點之審核。 │ │ ├──┼───────────────────────┼───┤ │三 │一般指導:指派工作時,上級只要求達成任務,至工│ 二○│ │ │作方法與程序均自行決定,工作成果僅受上級作原則│ │ │ │性之審核。 │ │ └──┴───────────────────────┴───┘ (三) 體能: 指擔任派定作業必需耗用之心力及體力,足以發生疲倦之感覺者。 1 心力:指作業時必需耗用心神、目光或聽覺等應集中與專注之情 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視其作業期間專注之情形,及持續時間之 長短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作業時心力平常心神或目光或聽覺隨意。 │ 六│ ├──┼───────────────────────┼───┤ │二 │作業時必須集中心神或目光或聽覺,其專注之時間佔│ 一二│ │ │全部時間之一○-二五%。 │ │ ├──┼───────────────────────┼───┤ │三 │作業時必須集中心神或目光或聽覺其專注之時間佔全│ 一八│ │ │部時間之二六-五○%。 │ │ │ │或必須高度集中心力,其專注之時間佔全部時間之一│ │ │ │○~二五%。 │ │ ├──┼───────────────────────┼───┤ │四 │作業時必須高度集中心力,其專注之時間佔全部時間│ 二四│ │ │之二六-五○%。 │ │ │ │或必須集中心力,其專注之時間佔全部時間之五一%│ │ │ │以上。 │ │ ├──┼───────────────────────┼───┤ │五 │作業時必須高度集中心力,其專注之時間佔全部時間│ 三○│ │ │之五一%以上。 │ │ └──┴───────────────────────┴───┘ 附註:一 表中所指「高度集中」之解釋,係指作業時心神、目光及聽覺 必須同時專注,否則即生疏誤,造成傷害或財物上重大損失。 例如汽車駕駛作業。 二 表中所指「集中」之解釋,係指作業時必須專注一種或二種心 力 (包括心神、目光或聽覺) ,否則容易疏誤,但其因疏誤之 後果,僅屬浪費時間或使財物蒙受少許損失而已。例如描圖作 業,校對作業。 三 上表時間百分率之計算,應參閱工作說明表中各項派定作業所 佔時間之百分率予以校正。 2 體力: 指作業時必需耗用之體力,及其施力之姿態。 用力: 指作業時必需運用舉重、背負、拉、推、錘、拋、談話、吹氣 等體力之大小;其程度之高低,可取作業時最大之用力量,及 持續時間之長短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用力在一○公斤以下,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五○│ 八│ │ │%以下。 │ │ ├──┼───────────────────────┼───┤ │二 │用力在一一公斤以下,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五一│ 一六│ │ │%以上。 │ │ │ │或用力在一一-二○公斤,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 │ │ │五○%以下。 │ │ ├──┼───────────────────────┼───┤ │三 │用力在一○-二○公斤,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五│ 二四│ │ │一%以上。 │ │ │ │或用力在二一-五○公斤,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 │ │ │五○%以下。 │ │ ├──┼───────────────────────┼───┤ │四 │用力在二一-五○公斤,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五│ 三二│ │ │一%以上。 │ │ ├──┼───────────────────────┼───┤ │五 │用力在五一公斤以上。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一○│ │ │ │%以上。 │ │ └──┴───────────────────────┴───┘ 註:上表時間百分率之計算,應參閱工作說明表中各項派定作業所佔時間 之百分率予以校正。 作業姿態: 作業時必需運用之坐、站、跑、爬、長行、攀登、踢踏、伏臥 、蹲伏、仰視、彎腰、偏、倒懸等姿態;其程度之高低,可視 各姿態是否平衡,及運用時間之長短而定。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姿態可充分隨意。 │ 四│ ├──┼───────────────────────┼───┤ │二 │站立或久坐,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五一%以上。│ 八│ ├──┼───────────────────────┼───┤ │三 │長行、攀登、踢踏、爬、跑、彎腰、伏臥等平衡姿態│ 一二│ │ │,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二五-五○%。 │ │ ├──┼───────────────────────┼───┤ │四 │長行、攀登、踢踏、爬、跑、彎腰、伏臥等平衡姿態│ 一六│ │ │,其時間佔全部作業時間之五一%以上。 │ │ │ │或仰視、蹲伏、偏彎、倒懸等不平衡姿態,其時間佔│ │ │ │全部作業時間之二五-五○%。 │ │ ├──┼───────────────────────┼───┤ │五 │仰視、蹲伏、偏彎、倒懸等不平衡姿態其時間佔全部│ 二○│ │ │作業時間之五一%以上。 │ │ └──┴───────────────────────┴───┘ 附註:上表時間百分率之計算,應參閱工作說明表中各項派定作業所佔時 間之百分率予以校正。 (四) 工作環境: 指擔任派定作業時,所在之工作場所之環境及其作業本身為工作人 員不能任意變更控制,且足以影響其身心之舒適或健康,甚至發生 危險者,其內容可從下列兩觀點考慮: 1 工作場所: 指作業時之工作場所,對其身心有否不舒適,或足以影響身心健 康者;其程度之高低,可視該場所有無足以使其身心感受不舒適 影響健康之要素,與其感受之程度及置身其中時間之長短而定 ( 參閱附錄七「工作場所」不舒適程度內容補充說明表) 。

┌──┬───────────────────────┬───┐ │程度│界 說│評 分│ ├──┼───────────────────────┼───┤ │一 │尚屬舒適。 │ 八│ ├──┼───────────────────────┼───┤ │二 │不舒適,且置身其中之時間,佔全部時間之一一–二│ 一四│ │ │五%。 │ │ ├──┼───────────────────────┼───┤ │三 │不舒適,且置身其中之時間,佔全部時間之二六–五│ 二○│ │ │○%。 │ │ │ │或工作場所極不舒適,且置身其中之時間,佔全部時│ │ │ │間之一一–二五%。 │ │ ├──┼───────────────────────┼───┤ │四 │不舒適,且置身其中之時間,佔全部時間之五一%。│ 二六│ │ │或工作場所極不舒適,且置身其中之時間,佔全部時│ │ │ │間之二六–五○%。 │ │ ├──┼───────────────────────┼───┤ │五 │極不舒適,且置身其中之時間,佔全部時間之五一%│ 三二│ │ │。 │ │ ├──┼───────────────────────┼───┤ │六 │容易使工作人員患職業病。 │ 四○│ └──┴───────────────────────┴───┘ 附註:一 上表時間百分率之計算,應參閱工作說明表中各項派定作業所 佔時間之百分率予以校正。 二 派定作業是否易患職病,可參閱勞工保險法有關資料。 2 危險性: 指作業時,因工作環境或作業本身具有不可避免遭致之意外傷害 情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視已進發生次數之多寡,及在通常情形 之下,受傷之嚴重程度而定 (參閱附錄六「對他人安全」與「危 險性」程度內容補充說明表) 。

┌──┬───────────────────────┬───┐ │程度│界 說│評 分│ ├──┼───────────────────────┼───┤ │○ │無傷害之可能性。 │ ○│ ├──┼───────────────────────┼───┤ │一 │傷害之可能性極少,即使發生,傷害亦屬輕微,不需│ │ │ │休療。 │ │ ├──┼───────────────────────┼───┤ │二 │傷害常有發生,且傷害輕微,不需休療。 │ 一六│ │ │或傷害雖少有發生,但傷害較重,需一週以內時間之│ │ │ │休療。 │ │ ├──┼───────────────────────┼───┤ │三 │傷害常有發生,且傷害較重;需一週以內時間之休療│ 二四│ │ │。 │ │ │ │或傷害雖少有發生,但傷害嚴重,需一週以上時間之│ │ │ │休療。 │ │ ├──┼───────────────────────┼───┤ │四 │傷害常有發生,且傷害嚴重;需一週以上時間之休療│ 三二│ │ │。 │ │ │ │或傷害雖少有發生,但其傷害可致殘廢。 │ │ ├──┼───────────────────────┼───┤ │五 │危險性甚大,須有週密之安全措施,倘遇意外,則受│ 四○│ │ │傷極為嚴重,以致死亡。 │ │ └──┴───────────────────────┴───┘ 附註:一 表中所指「少有發生」之解釋,為最近三年內,擔任該作業全 體人員平均每人每年受傷之次數尚不及一次者。 二 表中所指「常有發生」之解釋,為最近三年內,擔任該作業全 體人員平均每人每年受傷之次數在一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