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歸級規程  ( 56 年 05 月 00 日)
第4條
第四章 辦理工作評價之準備工作 第一節 成立評價機構 一、各事業機構為辦理評價職位之工作評價,應於職位分類推行委員會下 成立工作評價委員會 (簡稱評工會) ,由職位分類推行委員會主任委 員兼任主任委員,其委員人選,由兼主任委員就左列各款人員中遴若 干人擔任,呈由主持人派兼之,並報部備查: (一) 有關單位主管。 (二) 對工作評價有研究者。 (三) 熟悉評價職位操作之工作人員。

二、評工會設總幹事一人, (必要時得設副總幹事一人) ,由兼主任委員 遴報主持人調任之,承兼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及有關工作評價事 宜。

三、各事業機構附屬單位得視規模大小,及工人人數多寡,分別成立評工 分會 (或評工小組) ,辦理各該單位評價職位之初評工作。 前項評工分會設主任委員,評工小組設召集人,均各為一人,及 評工委員若干人,幹事各一,均由總機構評工會兼主任委員遴派適當 人員充任之。

四、各事業機構及其附屬單位為使評價工作順利進行起見,均應遴調適當 人員至評工會 (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 集中辦公。

五、各事業機構應依照第三章部屬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職位工作評價程序 表解,以及部令限期完成之規定釐訂工作進度報部備查。

第二節 辦理研習及宣傳 一、舉辦工作人員短期研習,將有關職位分類及工作評價之理論,以及本 規程內容之規定詳予說明,以期各員對有關理論及實務能有相當瞭解 ,並能將本規程之規定,應用於實際工作。

二、利用各種集會對全體員工說明工作評價之意義及其效用,期起增進全 體員工之瞭解,以利評價工作之進行。

三、評工會 (評工會或評工小組) 工作人員宜隨時與工人接觸,解答有關 辦理工作評價之問題,以利工作之推進。

第三節 搜集及準備有關資料 一、有關工人管理與操作以及安全法令各項規章。

二、工人名冊及其工資表。

三、參照職組職系工別工等及工級之設置一章,擬定本機構 (單位) 應予 評價之各工作種類與名稱表。

四、各有關統計數字及紀錄,如傷害次數及財物損失金錢數字等項。

五、其他與工作評價各因素有關之文字圖解或數字等資料,如訓練資料及 產品流程圖等。

第四節 填寫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一、凡屬編制內評價職位之現任工作人員,均應由各該職位之監工人員負 責填寫其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附錄二) 。 上項監工人員係指直接監督工人操作之人員,如該監工人員因故 不能填寫時,可由其上級主管人員代填。

二、監工人員填寫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前,應先詳讀填表須知 (附錄三) ,再依照各項規定詳實填寫。

三、填表文字應簡要確實,不得作誇張之敘述,為求具體與完備起見,並 宜赴現場詳細觀察與詢,作成紀錄,再為填寫。

四、以上兩表填畢後,應送由各該主管人員依照填表須知審閱,如認為所 填內容有不確實或遺漏之處,應即加以修正或補充,再彙送評工會 ( 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 彙辦。

五、凡「知能」等四大評價因素內容完全相同之職位,可共填工作說明表 及評價表一份,惟應另附名單,以備查考。

第五節 審核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一、評工會 (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 收到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後,應即依 其工作類別,分送有關委員審查。

二、審查工作應注意下列五點: (一) 應填項目有無遺漏。 (二) 填寫內容是否明晰正確,適合要求。 (三) 就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所填各項作業時間之百分率,互為校正,以 免矛盾。 (四) 表填內容有與收集或準備之資料有關者,並應相互核校,以資確實 無誤。 (五) 與工作人員,監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會談,作必要之補充與修正。

三、審查意見如與工作人員或主管人員不相一致時,另加簽註,以待評工 會 (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 開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