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二章 職組職系工別工等及工級之設置
一、查部屬各事業機構現有工人工作之名稱頗不一致,有名稱相同,而作
業內容不同者,亦有作業內容相同,而名稱不同者,經統計各機構工
人工作之名稱,數逾二千以上,為便於管理,經依據調查資料並照第
一章「名詞釋義」所述之職組職系及工別定義,區分為機械等十二個
職組,機械加工等八十三個職系,並將各工人工作之名稱歸納為四百
二十八個工別。此項職組職系暨工別,將來並得視事實需要予以增減
。茲將設置之工人職組職系暨工別數目列表如後,至各職組職系工別
主要作業內容及其編號詳列附錄一,以作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之用。
職組職系及工別數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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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組 名 稱│ 職 系 數 目 │工 別 數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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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械 │機械加工等十九個職│車床等八十三個工別 │
│ │系 │ │
│ │ │ │
│二 電機 │線路裝修等四個職系│外線工等十五個工別 │
│ │ │ │
│三 礦冶 │地質等九個職系 │地質工等五十三個工別│
│ │ │ │
│四 土木 │土石等五個職系 │沙石工等等十八個工別│
│ │ │ │
│五 化工 │沉積等十七個職系 │澄清工等一○九個工別│
│ │ │ │
│六 紡織 │紡紗等二個職系 │清花工等三十八個工別│
│ │ │ │
│七 檢試與工業│物理試驗等四個職系│震爆性能測定工等二十│
│ 工程 │ │五個工別 │
│ │ │ │
│八 農務 │農務管理等七個職系│農場監工等三十個工別│
│ │ │ │
│九 漁撈 │甲板等三個職系 │單拖漁撈員等十一個工│
│ │ │別 │
│ │ │ │
│一○ 運輸 │內燃機車駕駛等五個│內燃機車司機等十二個│
│ │職系 │工別 │
│ │ │ │
│一一 一般技藝│包裝等六個職系 │包裝工等二十三個工別│
│ │ │ │
│一二 事務 │營運等二個職系 │抄電錶工等十一個工別│
│ │ │ │
│合計十二個職組│四百二十八個工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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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所訂評價職位工作評價標準,關於知能、責任、體能及工作環境
等四大因素之配分,共計六百分。凡工作得分屬於同等者,其應支之
薪給數額亦應屬於同等。茲按上列四大因素分數多寡,區分各工作價
值為十二工等,每等之分數幅度列表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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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等│ 分 數 幅 度 │工等│ 分 數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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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四五三以上 │ 六│二八五-三一二 │
│ │ │ │ │
│十一│四二五-四五二 │ 五│二五七-二八四 │
│ │ │ │ │
│ 十│三九七-四二四 │ 四│二二九-二五六 │
│ │ │ │ │
│ 九│三六九-三九六 │ 三│二○一-二二八 │
│ │ │ │ │
│ 八│三四一-三六八 │ 二│一七三-二○○ │
│ │ │ │ │
│ 七│三一三-三四○ │ 一│一七二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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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所訂評價職位工作評價標準四大因素之中,責任、體能、及工作
環境等三大因素,因時因地而有變異,惟知識、技能 (包括作業方法
,設備及物 (資) 料三項) 及經驗因素經評定後,較為固定,故「知
能」程度之高低,可作為訂定工級之標準。各機構可將同工別各工作
職責上所需「知能」程度之高低,區分為若干工級。
四、各工別之工級確定後,其工級名稱即為「評價職位」之職稱。例如車
床,就其「知能」程度之高低,區分為三級,其所需知能最低者,列
為一級,職稱「一級車床工」;所需「知能」次低者,職稱「二級車
床工」;所需「知能」最高者,職稱「三級車床工」,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