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 64 年 03 月 15 日)
第7條
現任公職人員,以兼任一個公營事業之董 (理) 監事、監察人為原則,其 因監督上特殊需要必須兼任者,以不超過兩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