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 64 年 03 月 15 日)
第3條
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