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 64 年 03 月 15 日)
第2條
董事監察人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 (理) 事或監察人 (或監事) 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