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9條
年度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 ,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 ,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等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除名(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