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8條
年度考核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參加本部及所屬機構辦理之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或機構聲譽,有具體事實。

各機構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給予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產假 、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有 確實證據。

考列甲等條件,由各機構依事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