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5條
各機構應視實際需要訂定平時考核獎懲標準報本部備查。但記一大功、記 一大過標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 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