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4條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之獎懲方式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二、專案考核: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應即依第九條所定考列甲等人員之獎勵方式辦理 。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

在同一年度內,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銷,平時考核之獎懲 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 度考核應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