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14條
各機構董事長之考核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依據該 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總 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 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