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13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 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 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 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核,複核結果報請 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