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10條
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 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僱)。